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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站长     加入日期:2016年10月17日     点击:1449

闽政文〔2014〕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先进制造业增产增效

    省财政年度安排4亿元资金,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档按用电增量每度给予0.05元、0.1元的奖励;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的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培育的百亿企业用电增量每度给予0.1元的奖励。鼓励企业错峰生产,适时调整用电谷时段,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根据来水情况,在部分特定行业执行丰水期电价,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继续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省财政年度安排5亿元资金,优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先进产能、年内投产等“百项千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上年度缴纳税收150万元以上(其中福州、泉州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继续实施“一业一策”,支持船舶、电机电器、模具、陶瓷等行业发展。用好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融资)和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款等政府增信资金,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更多信贷支持。

 

  三、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省财政年度安排1.9亿元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省财政2014年度安排3000万元,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引导设区市、县级政府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规模以下小微企业上规模,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税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5年不变。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继续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90号),省财政安排8000万元资金(其中3000万元用于电子商务),鼓励企业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联合进驻省外大型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对地产品促销成效显著的给予参展费用和场租费补助;对参与省外大型项目招投标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金额500万元;对使用本省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照销售价格60%(国内首台套)给予生产企业和用户补助,最高补助金额500万元;对获得第三方网上支付牌照的省内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注册在我省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自营平台、垂直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给予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统筹省级以上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关闭小企业补助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落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并购金融产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拓展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扶持措施。

 

  六、促进项目对接落地

    充分利用“6•18”、“9•8”等招商平台,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对接落地。对与世界1000强、台湾百大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以及全国500强民营企业对接的制造业龙头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简化审批审核手续,强化要素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安排1500万元,对重点对接的制造业龙头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七、加强工业节能降耗

    省财政年度安排1.4亿元资金,支持工业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在水泥、钢铁等行业开展能效对标,实施差别电价,对单位产品能耗优于国家标准先进值的企业,给予延长用电低谷时段2小时;对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定值的企业,电价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企业在两年内整改达标的,累计加价征收部分予以全额返还。推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合成氨等行业开展能效、效益、环保、管理等全面对标,对省内行业标杆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继续调剂不低于上年度的燃气电厂气量,支持陶瓷、玻璃、石化等行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加大对节能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力度。对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八、扩大电力直接交易

    出台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交易规则,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优势产业发展。鼓励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效标杆企业以及节能环保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增长,适度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电力市场环境。

 

  九、推动工业集约节约用地

    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省重点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优先安排;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新建或通过改建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不低于购买价格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加快两化深度融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筹措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8000万元(含软件资金),重点扶持软件产业、两化融合率先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和信息软件技术推动装备智能化提升和信息系统综合集成的,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由省内信息技术企业提供两化融合全面解决方案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两化融合软件共性技术及解决方案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十一、发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作用

    省企业资金应急处置联席会议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资金运行异常情况监测,研究、协调、处置可能对区域经济金融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资金问题,防范重点企业资金链断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建立由经信、人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参与的企业资金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完善企业资金应急处置会商机制,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企业自救、协调联动”原则,帮助资金困难企业开展自救,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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